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福州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 困难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残联网站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和加强福州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根据《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规范实施“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闽残联教就〔2022〕138号)、《福州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榕政办(2022)94号)精神,现将《福州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福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1日
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1月24日印发
福州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州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根据《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规范实施“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闽残联教就〔2022〕138号)、《福州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榕政办(2022)9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对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其中至少一名残疾人享受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待遇)的家庭进行生活补助(该补助不纳入残疾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收入计算范围)。
第四条 “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以当地户口登记机关颁发的家庭《居民户口簿》为基本认定依据,簿内登记的家庭成员应共同居家生活,具有亲属关系和法定或事实赡(抚、扶)养关系,其中持有当地残联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成员达2名及以上,其中至少一名残疾人享受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待遇。
第六条 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但事实共同居家生活并符合下述条件的残疾人,经县(市)区残联确认后可计算为家庭成员。
(一)夫妻关系,提交夫妻双方户口簿及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归属不同乡镇(街道)的,由申请人自行决定到其中一方所属乡镇(街道)进行补助申请。若其中一方为集体户,则到另一方所属乡镇(街道)进行补助申请。如夫妻双方户口归属不同县(市)区,由申请人自行决定到其中一方所属县(市)区进行补助申请,并由申请所在地县(市)区通知另一方县(市)区。
(二)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和孙关系以及外祖父母和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儿媳与公婆关系、女婿与岳父母关系,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若无则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并出具意见。
第七条 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符合“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按照15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
第九条 申请审批流程
(一)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居民户口簿》登记的户主或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中1名残疾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首次申请须填写《福州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连同申请家庭的户口簿、残疾人成员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原件及各项资料的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包括户主以及残疾人各自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可以通过民政、公安等系统查询证实的资料可不提供复印件),向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若申请家庭属于单位集体户口,则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该集体单位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所在村(居)残疾人联络员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办申请事宜。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除补助对象姓名、残疾类别等级、补助金额等基本信息外,不得公开与补助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相关申报材料报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对于集体户口的申请家庭需与其工作单位进行情况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反馈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审批。由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审批。乡镇(街道)残联对村(社区)推荐的受助对象进行核查,准确评审,在《申请表》上签署评审意见后,将受助人名册报县(市)区残联、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审批。县(市)区残联、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汇总表报同级财政审定、审批。审批情况要书面通知乡镇(街道)残联。乡镇(街道)、县(市)区残联要充分运用残疾人证、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数据共享共用机制加强甄别,确保审核审批结果准确。
(四)补助发放。补助资格符合规定的“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经审核审批后从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助。乡镇(街道)残联每季度统一组织对补助家庭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因死亡、康复脱残、户籍迁移等原因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家庭,应从次月起停发补助,同时应当将停发原因及时告知申请对象,并在该核减家庭《申请表》上做好记录。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条 “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一般预算,闽清县、永泰县由市级财政承担80%,连江县、罗源县由市级财政承担60%,六城区及其他县(市)自行承担。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隐瞒死亡、脱残、户口迁移事实等手段骗取“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由县(市)区残联责令限期退回,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享受“一户多残”补贴。
第十二条 “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采取社会化形式按季度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账户,并注明为“一户多残补助”,不得采取直接发放现金方式发放,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每年4月1日前,县(市)区残联、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局应认真核实上年度实际享受人数、发放金额,填写《福州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上报市残联、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每年8月1日前,县(市)残联、财政局应联合初审次年应享受“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残疾人户数、发放金额,填写《福州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计划表》(附件3)并上报市残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残联、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应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申报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应按照年度预算,对残联提出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应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实行县(市)区残联、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乡镇(街道)残联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县(市)区残联、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申请表》、受助人名册等;乡镇(街道)残联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申请表》、残疾人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低保户证明、申请人名册及关系证明资料等。
第十七条 市残联、财政局每年应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加强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对虚报补助户数、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人员,除依法追回套取的补助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残联会同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16年1月1日实施的《福州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实施暂行办法》(榕残联〔2016〕71号)废止。过去本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