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福州市盲人按摩场所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福州市盲人按摩场所等残疾人创业就业单位经营租金补助实施方案(摘要)
一、申请对象
盲人按摩场所、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或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公司)
二、申请条件(须同时具备以下1、2条件)
1、在本市辖区内取得工商、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经营的;
2、法定代表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利用自有场地(经营场所所有人是法定代表人或与法定代表人之间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经营的,不享受经营租金补助。
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由各县(市)区协调相关单位免收或减半收取场地租金。
承租其他经营性房产的,按照租赁面积给予补助。
三、补助标准
租赁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补助2000元;租赁面积5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2500元;租赁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月补助3000元。
四、经营租金补助时间
2020年2月1日—4月30日
2020年2月1日—4月30日之间成立的单位,当月经营租金补助金额=月补助标准x营业执照颁发之日后的当月剩余自然日历天数/30
五、申报所需材料(原件查看后退还)
1、福州市残疾人创业就业单位经营租金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工商、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所有权)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确实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由经营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
六、申请流程和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持《福州市残疾人创业就业单位经营租金补助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经经营所在地的村(社区)委员会确认后于2020年5月15日前向申请对象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申报。申请对象在规定时限内未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
2、乡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对象的申报材料,于2020年5月31日前上报给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3、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必要时对经营场所的产权性质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办理退件,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要求的,至少在“残疾人在线”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同级残联。
4、同级残联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一步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核定补助金额,及时进行审批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申请核拨补助资金。
5、有关县(市)区残联、财政局于2020年6月30日前填写《福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单位经营补助汇总表》(附件2)并上报市残联、市财政局。
6、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补助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经批准的申请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