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残联组联[2017]221号
各设区市残联、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卫生计生局:
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2008年统一制发以来,各地残联、卫生计生委(局)依规做好核发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存在残疾评定不够规范、审核把关程序不甚严密、信息资源共享不足等问题。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特别是省委、省政府各类惠及残疾人政策措施的全面实施,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各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局)积极推进简政放权、精准落实各项政策、实施服务管理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为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据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福建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社会宣传。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规范核发残疾人证对于精准落实惠残政策、全面提升保障服务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做好核发管理各项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办法》的新特点、新要求,广泛宣传申办残疾人证的新程序、新规定,提高《实施办法》的社会知晓率,确保尽快付诸实施。
二要严格程序标准,科学规范实施。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残联、卫生计生委(局)要根据严格程序、缩短时限、推进共享、优化服务等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备案,进一步明确市、县级残联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医疗卫生评定机构的资质名录和工作标准。各级残联要会同卫生计生委(局)指导做好残疾评定工作。
三要层层开展培训,抓好督导落实。各地残联、卫生计生委(局)要结合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等工作,切实加强业务管理,组织残疾评定机构和评定医务人员,开展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和残疾评定业务培训,确保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省和设区市残联、卫生计生委(局)要切实履行政策制定和业务监管职能,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监督指导县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局严格履行职责,依规做好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要层层建立残疾评定、办证责任追查机制,加大违规办证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情证”等问题发生,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的严肃性。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1月10日
福建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福建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残疾评定工作,是依据残疾标准评判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医学技术性工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残疾评定结论和残疾人证,不作为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具有我省户口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其中,精神障碍者和听力正常的言语障碍者,一般应在2周岁后方可申请;因病因伤致残者(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无法恢复功能等除外),在最终治疗结束起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 制式和规格
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招标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样式见附件1),由省残联向中国残联指定的厂家统一订购。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
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
第三章 发放和管理
第六条 在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下,省、市、县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局)负责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卫生计生委(局)负责管理残疾评定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和评定医师,组织协调医务人员进行残疾评定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局会同残联,负责推荐上报本辖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局)和残联负责初审、推荐上报本辖区评定机构;省卫生计生委和残联负责认定本省评定机构并共同下文,报中国残联备案。经审核认定的评定机构承担残疾评定主体责任。
评定医师由卫生计生委(局)商残联后确定,并报上一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备案。评定医师调离评定机构或未被聘任医生岗位,自动丧失评定资格。
市、县卫生计生委(局)将所属评定机构公章和评定医师签名样本抄送同级残联,以便审核比对。
第八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按照评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残联、设区市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设区市残联和卫生计生委(局)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第十条 申办残疾人证须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件3)。通过中国残联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管理残疾人证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3张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未成年人和精神类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智力类残疾人证参照精神类执行。
本办法不排除申请人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非初次申办者,按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和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等相关材料进行确认。对材料齐全者,予以受理,将贴有申请人照片并在照片上盖有残联公章或审核专用章的评定表发给申请人,受理时限二个工作日;对材料不全者,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待材料补全后再行受理;对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贴有申请人照片且在照片上盖有残联公章或审核专用章的评定表,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月可集中进行残疾评定。
残疾评定程序与要求:
1.各评定机构和评定医师要严格核实残疾评定申请人身份无误后予以受理;对申请人未到场、评定表未贴照片或照片上未盖有残联公章或审核专用章的,各评定机构和评定医师均不得受理。
2.评定医师应严格按照所承担的类别开展残疾评定,不得跨类别评定,否则评定结果无效。评定医师应对评定结果负责,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简化检查方法。
残疾评定工作中因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申请人不配合等原因不能正确评定的,应采取特殊检查方法进行评定;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评定并及时告知本级残联。本地没有评定条件的,应及时转到其它有资质的评定机构评定。
评定医师完成评定工作后,应对被评定人的致残原因、残疾状况和功能障碍程度等进行准确描述,明确残疾种类和等级(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经评定不符合残疾标准的,评定医师应写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评定意见,当面告知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并将评定表中评定结果一栏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项目划除。
评定意见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由评定医师本人修改并签名或加盖私人印章,否则评定结果无效。
3.评定医师完成评定工作后,须在评定表上签署全名和日期,并加盖评定机构公章后生效。
4.评定结果和签名要做到字迹清晰,易于辨认,否则残联有权要求评定机构和评定医师重新填写。
(四)公示。残疾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残疾类别和等级等内容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受理单位为县级残联;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五)审核、批准:县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材料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同时将申请表和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审核、批准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六)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和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按照我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互联网+办证”模式,开展网上办理申请、传递评定表,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公章等,优化办证程序。
有条件的地方,应上门开展残疾评定和办证服务,可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
第十三条 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具体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
第十四条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须填写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持证人像上未加盖批准残联钢印或者批准残联栏未加盖公章的,残疾人证无效。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
第十六条 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七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评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商当地医保部门同意后将评定费用纳入医保,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第十八条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九条 登记与保管。县级残联安排专人负责空白残疾人证的保管,对残疾人证的保存、发放、注销、废证回收等建立相应的档案。回收证件由批准残联办理相关手续后集中销毁。
第二十条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后本人或监护人可带身份证、残疾证、1张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照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但残疾类别、等级发生明显变化的要依据第二十七条进行重新评定。发证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本人或监护人可带身份证、残疾证、1张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照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证内容变更。姓名、出生年月或居民身份证号更正,须由申请人携带持证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县级残联办理更正。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或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申请变更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的,按照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程序办理,原则上不由原评定医师重新评定。
第二十四条 迁移。持证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自户口迁移之日起半年内,持证人(法定监护人)应携带残疾人证、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省内迁移的除外),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将留存的1份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表格装袋密封并加盖公章后,全部随残疾人证迁移证明转出,并留存1份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材料复印件备查。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第二十五条 注销。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残疾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无法恢复功能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评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六条 残疾评定争议处理程序。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设区市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设区市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残联提出申请,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批准残联定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可结合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入户调查等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卫生计生委(局)应当加强对残疾评定的管理,建立评定机构和评定医师的检查考核机制,每年会同本级残联组织进行一次残疾评定情况抽查;加强评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并将残疾评定工作纳入廉洁行医和医德医风等日常管理,与绩效考评、年终考核和职称评聘挂钩;建立评定医师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残疾评定规范、准确、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残联和卫生计生委(局)要加强对残疾人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县级残联应主动公开办证条件、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证人员信息、服务时限和监督电话等。
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申请人,在申办和评定过程中经说明原因和做思想工作后仍然纠缠不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市残联、卫生计生委(局)可根据严格程序、缩短时限、推进共享、优化服务等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残联和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印发的《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残联组联〔2008〕320号)同时废止。